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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印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安徽社保网 安徽社保网 . 发布于 2023-11-18 08:17:39 27 浏览

为落实创业安徽行动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创业培训工作,健全创业培训管理制度,提升创业培训质效,我厅草拟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1127日前反馈至省就业局。联系人:潘 谊,联系电话:0551-62998207,电子邮箱:285986716@qq.com

 

附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1117 

附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业安徽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3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创业培训工作,健全创业培训管理制度,提升创业培训质效,努力形成创业环境一流、创业主体活跃、创业成果迸发、创业氛围浓厚的新格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试行)>等技术文件的通知》(中就培发〔20207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业安徽”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3号)组织实施,结合创业培训工作实际,现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52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是指面向具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进行的激发创业意识、培养创新精神、普及创业知识、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活动,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创办和改善企业培训(简称SIYB)、创业模拟实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含电商版、直播版),以及各地引进和创新开发的特色创业培训项目等。

第三条  创业培训面向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包括省内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及前一学年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相关创业培训政策制定和整体工作规划推进;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师资培训和年度评估等相关工作。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创业培训政策落实、实施细则拟定和资金监督;各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机构目录管理、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师资管理、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等相关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当地创业培训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创业培训机构主要承担项目推介宣传、开班计划制定、学员报名筛选、培训需求分析、教学组织实施、后续跟踪服务及监督评估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  主要目标

第五条  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导向,高质量开展创业培训,使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服务,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为加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倍增效应提供有力支撑。

第六条  培养劳动者创业创新思维,提高创业综合素质,启发识别市场机会意识,完成创业构思和创业计划,掌握创业必备知识,全面增强创业竞争力。

第七条  帮助中小微型企业经营管理者构建基本的企业管理体系,提升市场趋势分析预判能力、品牌建设及企业战略规划能力,以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加快企业成长发展。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以培训需求为导向,尊重创业创新一般规律,解决劳动者和中小微型企业经营管理者面临的各类问题,根据创业不同阶段、不同业态及不同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和教学课程内容。

第九条  以培训效果为目的,注重培训的实效性、连续性和系统性,推进培训质量和效果的最大化,强化后续创业实践指导服务,实现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有效衔接、统筹协调。

第十条  以培训技术为驱动,把握市场发展趋势,有效利用新技术、新平台、新资源,不断创新培训模式。依托现有的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应用平台,达到培训信息和资源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以培训机构为载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主导规范、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工作体系,吸纳优势资源,完善竞争机制,增强发展活力。

第四章  机构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具有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就业创业培训(实训)中心、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创业孵化基地等实体,均可申请开展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实行目录管理制。

第十三条  承担创业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培训业务2年及以上,承诺能够履行创业培训机构全部职责,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拥有2名及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创业培训师资证书并能独立授课的专职教师(以申报前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为准)和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

(三)符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布的相关创业培训项目技术标准,具备开展创业培训要求的教学场地及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

(四)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服务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近2年来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地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创业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资质、师资、教学场地、设备与设施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和服务专家信息等材料。

第十五条  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合理布局、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管理人员和创业培训专家等,对提出申请的机构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纳入培训机构目录。对于新纳入培训机构目录的,应通过相关网站或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并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每年初,创业培训机构向所在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按规定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年审抽查,抽查比例应不低于本地区创业培训机构总数的2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通报公示抽查情况。抽查过程中,创业培训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担下一年度培训任务:

(一)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上年度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教学管理不规范的,被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书面通报2次及以上的。

(四)培训后续服务未开展的。

第十七条  创业培训机构及培训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在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创业培训资格。

(一)不再符合第十三条创业培训机构认定条件的。

(二)以往年度审计、巡查发现问题且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三)连续两年抽查不合格的。

(四)存在转让、租借创业培训资格行为的。

(五)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教学事故,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根据创业不同阶段、不同业态,以及不同培训需求,组织开展阶梯式创业培训。准备创业或创业初期人员可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简称GYB)、创办企业培训(简称SYB)、网络创业培训(含电商版、直播版)、创业模拟实训等培训课程,提升项目选择、市场评估、资金预测、创业计划等能力;已经成功创业的人员可参加改善企业培训(简称IYB)、扩大企业培训(简称EYB)等培训课程,健全管理体系,制定发展战略,稳定企业经营,扩大就业岗位。

第十九条  各类创业培训项目(除创业意识培训),均实行小班制,每班不超过30人。

(一)创业意识培训是为劳动者产生创业想法进行启蒙教育,主要依托安徽创业服务云平台开展线上培训,学员使用电子创业券在云平台进行在线学习。培训结束后,学员应完成创业能力测评和理论考试并合格。

有关创业意识培训组织实施,按照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创办企业培训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微型小型企业提供基本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培训方式以专职教师授课为主,辅以政策讲解、经验介绍、现场考察等形式。培训结束时,每位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的编制。创办企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共计56个课时。

(三)改善企业培训是为初始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者提供扩大经营、改善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的培训。培训着重加强企业管理、营销策略、记账知识、融资渠道等训练。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改善企业计划并通过专家答辩。改善企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共计56个课时。

(四)扩大企业培训是以实用的方式将企业战略管理的系统理论,运用于企业增长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让企业家能够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企业增长战略,实现企业规模扩大、经济效益增长的目标。扩大企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6天,共计48个课时。培训结束后,应提供至少2个月的后续跟踪指导。

(五)创业模拟实训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实践训练的一种形式。通过模拟创业过程、建立虚拟公司,将创业知识与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相结合,以提升创业者的社会能力、经营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培训结束时,学员小组应提交一份《创业计划书》。创业模拟实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共计56个课时。

有关创业模拟实训师资培训、课程教案以及教材使用,将另行下文规定。

(六)网络创业培训是通过参与式培训、翻转课堂、学习互助小组等多元化培训方式,依托在线教学辅助平台,对学员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的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具体培训项目包括电商创业培训、直播创业实训(含虚拟主播)。网络创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共计56个课时。

1.电商创业培训:主要针对借助互联网实现创业,有一定的计算机和网络应用基础的人群。通过培训启发学员的网络创业意识,并对学员进行基础的网创知识教学,指导他们在模拟商城完成店铺的注册、装修、商品的上架、推广以及店铺的经营管理的过程,并开启真实创业实践的历程。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线上理论考试,提交实践成果和《店铺规划书》。

2.直播创业实训(含虚拟主播):帮助学员通过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等平台,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短视频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进行产品销售或者提供服务,规避试错风险,以达到最终向网络直播创业实践转化的目的。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线上理论考试,提交实践成果和《直播规划书》。

虚拟主播,作为直播创业实训的一个细分内容,以虚拟形象在视频网站上进行经营活动,是一种基于动作捕捉技术的新兴主播形式。通过虚拟主播设定,大大降低电商直播创业者经营成本,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实际,各地可以引进或者开发全新的特色创业培训项目,由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向省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组织专家组对培训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专家组人员不少于5人。培训项目评价通过后,方可组织开展培训,并纳入就业补助资金补贴范围。

第六章  师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创业培训师资是指通过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和选拔、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向当地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参加师资培训和选拔,填写《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推荐表》(附件2)。

(一)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思想品德和职业素养高尚,热爱创业培训事业,执行创业培训规范标准,具备较强的学习、沟通、合作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济管理类专业优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成功创业经历者可适当放宽至大专学历

(三)承诺能够服从当地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选派,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及创业培训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创业培训师资资格分设为助理、讲师和培训师三个级别。

参加创办企业培训(SYB)师资基础班(时间为10天、每班不得超过30人、全封闭式教学)学习,考核合格的,在6个月内参与3次以上全程跟班观摩教学,填写《师资跟班观摩学习记录表》(附件3),并由授课讲师签字确认,可以申领 “创业培训师资资格证书”(助理)。助理不能够独立承担授课任务,须在讲师或培训师的指导下,从事一定的教学辅助工作。

取得创业培训助理资格后,可申请参加创办企业培训(SYB)师资提高班(时间为7天、每班不得超过30人、全封闭式教学)学习。考核合格的,颁发“创业培训讲师资格证书”。对于申请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的,应取得创业培训讲师资格后,方可允许参加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试讲考核,颁发相应讲师证书。

取得讲师资格后,从事2年及以上培训教学工作、独立承担5次及以上授课任务、培训结束评估满意度达到2.8分(3分制)以上的,可以申请参加培训师选拔。经省劳动就业服务局推荐,参加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选拔和培训,通过考核合格,部中心颁发相应培训项目“创业培训培训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创业培训师资“星”级管理机制,从低到高分为五个级别,其中:培训讲师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个级别。省劳动就业服务局每两年评选一次,按照个人综合素质、培训能力水平、学员满意度、年度考核结果、后续服务成效等方面对师资进行分级评选,评选结果将在创业培训师资库内进行标注,并与师资承担培训任务、授课报酬相挂钩,以激发师资开展培训的积极性。具体评选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师资授课实行选聘制度。创业培训机构开班前,根据培训类别从师资库中选聘教师,报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备案。在选聘教师时,优先考虑本地师资。本地师资无法满足培训需求的,由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向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调剂安排。

第二十五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全省创业培训师资培训、选拔工作,委托有关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具体承办相关师资培训班。建立全省创业培训师资库,把通过考核选拔的师资录入数据库,并标识相应师资级别,实行统一管理,便于培训机构选聘使用。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当地创业培训师资管理、选培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和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创业论坛(或沙龙)、教学研讨等活动,加强师资间经验交流,不断提升教学能力和水平。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组织创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开展业务学习培训,对师资进行年度考核,并将相关考核结果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创业培训师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成立工作小组,对辖区内创业培训师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涉及师资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培训业务量、学员满意度、后续服务等几个方面工作情况。

在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内,应邀请有关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考核中,创业培训师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履行师资职责,违反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制度,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二)在教学过程中,有不当言行或与学员发生冲突等行为的。

(三)因个人原因,一年内未参加全程培训教学的。

(四)一年度内累计3次(含3次)以上不服从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派遣的。

(五)参与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有第(一)、(二)、(四)、(五)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同意后,取消其创业培训师资资格。

有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中止其创业培训师资资格,须重新参加相应师资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培训教学工作。

第七章  教学管理和规范

第二十九条  创业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办学能力、学员组织情况和其他因素,合理制定开班计划和各班次具体培训方案,并有序组织实施。创业培训机构开班前,应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交开班申请,报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各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应通过网站或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班有关信息。在开班前,创业培训机构和培训讲师通过面试或电话咨询方式,利用专用工具,对参训学员进行筛选,了解培训需求,有针对性设计课程教案,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三十一条  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由创业培训机构优先从取得师资资格的人员中选聘,并在培训期间全程跟班,负责教学辅助、学员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创业培训机构可结合实际给予班主任适当工作补贴,以调动其做好培训保障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创业培训教师须具备相应的师资资格,并严格遵循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每班次授课教师为2人。在保证规定课时的基础上,创业培训机构可以邀请专业人员讲解创业政策,邀请创业成功者介绍创业经验。

在培训期间,创业培训机构不得随意调换授课教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的,须经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批准同意。

第三十三条  创业培训机构选择交通便利的培训地点,以确保学员全勤参加并按时到达。创业培训机构应提供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的培训场所,并根据不同培训类别按照标准配备教学设备和进行教学环境布置。

对于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电商版、直播版)的,在培训场所具备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支持手机移动端应用,以解决网络联通配置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建立教学质量反馈制度。创业培训期间,学员须填写《每日培训意见反馈表》(附件4),提交《创业培训学员学习心得记录表》(附件5)、《创业培训学员培训班期末评估表》(附件6)。授课教师应及时评估学员意见并反馈,积极回应学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培训结束时,授课教师应撰写《培训班(TOE)活动报告》(附件7)、《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附件8),总结培训班教学组织实施情况,经创业培训机构签章后保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  教学辅助平台是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技术服务支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学辅助平台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二)拥有3名及以上创业培训培训师签署的技术评审意见;

(三)系统功能应满足创业培训开展所需的教学服务、模拟训练、培训考核、培训管理、后续服务等相关功能。

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须通过招投标购买第三方服务或专家评议等形式,在社会上公开征集相关创业培训教学辅助平台,并在单位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布,以便提供创业培训机构选择使用。同时,将招标公告(或评审意见)、合作协议报送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作为在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开通上线服务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培训结束后,创业培训机构要配合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做好培训考核工作。对于考核成绩合格的学员,由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免费发放。

鼓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持有《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创业者,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免除反担保,并优先安排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优先推荐参加创业训练营或特训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培训结束1年内,创业培训机构应会同有关创业领域专家、学者,根据学员的创业经营需求,采取电话咨询、现场走访、定期回访等方式,为不少于20%的培训合格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并向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交后续跟踪服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指导创业培训机构建立统一、规范的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基本信息及其参加培训、考核和培训后自主创业等有关情况,并定期进行抽查。有关材料应按要求及时进行系统整理,分类归档备查。

第八章  资金补贴

第三十九条  根据培训需求,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自主选择参加相关创业培训项目。通过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并实现成功创业的,可申请参加改善企业培训或扩大企业培训的培训。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培训且累计参加不得超过2次(不含创业意识培训)。

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同类别的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为一类别,网络创业培训(含电商版、直播版)为一类别,改善企业培训和扩大企业培训各为一类别。

四十  各类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为:

(一)创业意识培训60/人。

(二)创办企业培训1200/人。

(三)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含电商版、直播版)1500/人(含300/人的教学辅助平台服务费)。

(四)改善企业培训1500/人。

扩大企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协商,另行发文确定。

四十一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创业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报送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初审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补贴资金。

第四十二条  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安徽省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9);

2.《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0)。

第四十三条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为学员提供后续服务,经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或1年内稳定并扩大经营的,给予500/人左右的后续服务补贴。具体申报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创业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远程视频检查、现场检查和电话回访等各项规章制度。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培训期间,创业培训机构需开通远程视频系统,该系统应具备即时开启和动态图像传送功能。对于特殊偏远培训地点且不具备开通远程视频系统的,可采取全程录像方式存储教学过程。

培训结束后,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20%以上的培训合格学员进行电话回访,以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十五条  现场检查以2人及以上为一组,采取随机暗访形式,拍摄培训现场数码照片或影像资料保存备案,数码照片每次不少于3幅,影像资料一般不短于30秒。检查人员如实填写《创业培训教学管理考评表》(附件11),并由创业培训机构签字确认。

在检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监督创业培训机构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开展培训。对于情节严重或违规的,相应扣减补贴资金。

(一)视频监控设备未按时开启。

(二)未经同意,擅自改变课程方案和课时计划。

(三)培训场所和授课教师、班主任人选与开班申报情况不符,且未提前备案。

(四)教室环境布置不规范,教学设施不完善。

(五)学员出勤率低于85%

(六)其它违反创业培训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六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检查创业培训机构的培训组织、学员管理、教学实施、师资授课、学员满意度等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当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十七条  建立创业培训绩效考评制度,对管理规范、培训质量好、社会反响好的培训机构,可纳入就业工作先进评比表彰范围。

第十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创业培训办法、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以上补贴资金均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五十条  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创业培训机构申请表》

2.《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推荐表》

3.《师资跟班观摩学习记录表》

4.《每日培训意见反馈表》

5.《创业培训学员学习心得记录表》

6.《创业培训学员培训班期末评估表》

7.《培训班(TOE)活动报告》

8.《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9.《安徽省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10.《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11.《创业培训教学管理考评表》


关于征求《关于印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第1张附件1-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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